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
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在 2025 年度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
认真审议董事会相关议案,对其中重要事项进行必要的核实与沟通,切实维护
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陈长军,男,1976 年 3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 年 3 月
毕业于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所院材料学专业,博士学历,教授。2000 年 7 月至
担任苏州大学机电工程学院教授职务;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9 月,担任江苏
亚太霍夫曼金属打印有限公司技术副总职务;2016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0 月,
担任江苏亚威创科源激光装备有限公司技术副总职务;2022 年 4 月起到 2023
年 10 月,担任华业激光(无锡)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副总;2023 年 10 月至今,
担任江苏金研激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科学家;现担任长光华芯独立董
事职务。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我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
务,我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
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本人具备《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
任职资格,且在履职过程中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维护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情况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对提交公司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对于各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进行了事先审议并从专业角度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了意见。在董事会
议案审议中,本人充分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
表决权,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不存在投反对票和弃权票
的情形。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独立董
事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 出席股东
缺席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参加会议 会次数
陈长军 7 7 0 0 否 3
(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均积极参加了相关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的情况,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
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出
席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报告期内召开次数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审计委员会 4 4
提名委员会 2 2
(三)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
实地考察;同时,通过电话、调研等多种形式与公司、会计师保持沟通,积
极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工作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为公司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
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计过程中,我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与义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和会计师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
探讨和交流。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初审意
见,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
本年度,对聘任高管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不存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上述高管未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高管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为我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能够就公
司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与我进行及时沟通,对我要求补充的资料能够及时进
行补充或解释,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较好的协助。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外部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保持沟通,监督公司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流程;与公司聘请
的外部审计机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紧密联系,沟通审
计计划和审计重点,督促外部审计机构按时保质地完成年审工作,维护了审
计结果的客观、公正,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我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报告期内,我就公司的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
审议。我认为,上述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关
联董事均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对公司和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在交易的必
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况。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无以前年度发生并
持续到 2025 年度的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三)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
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
形。
(四)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五)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审议了《关于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2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
案》《关于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
度报告的议案》。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审议了《关于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
案》。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确
保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
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
(六)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审议了《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对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信息进行
了认真审查并发表了意见。本人认为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审计过程中,能够做到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同意
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
控审计机构。
(七)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李晓绕先生因个人原因辞任。本
人及时向公司了解李晓绕先生离职的具体情况以及后续工作的安排。公司在
积极招聘财务总监,且已经定位到合适人选,在财务总监空缺的情况下,由
公司成熟的财务团队负责具体财务工作,不会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
(八)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九)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变更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及《关于调整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委员的议案》,且于 2025 年 6 月 17 日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余玮为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同意聘任杜佳
女士为董事会秘书。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审议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充分考
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可以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
策,与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的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
求,全面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关注与公司相关的行业和市场环境变化,加
强同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促进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发展质量的持续提高,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