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化岩土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
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
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
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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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如下: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收入总额 5%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利润总额 5%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
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七)证券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
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
第七条 其它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的认定标准:
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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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
且未予说明;
异,未予说明;
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二)其它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诉讼、仲裁;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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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
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
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
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
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
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
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
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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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
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的。
第十三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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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事件
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
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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