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 社会责任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2:35:3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倡导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对国家和社会
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以及股东、债权人、职工、客
户、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
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
费者,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
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
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接受政府和
                           — 1 —
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
利,公司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
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不得从事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
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公司的社会责任战
略规划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商业伦理准则、员工保障计划及职
业发展支持计划、合理利用资源及有效保护环境的技术投入及
研发计划、社会发展资助计划以及对社会责任规划进行落实管
理及监督的机制安排等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定期评估公司社会责
任的履行情况。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自愿披露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的报告(以下简称“社会责任报告”)。
        第二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确保股东充分享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完善股东会运作机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
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分配权、质询权、建议
权、股东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
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应当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积
— 2 —
极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提供便利。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依法需要
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
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
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
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
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
策。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
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
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
等情况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三章 职工权益保护
                        — 3 —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护职工的合
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用人制
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
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
女职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
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
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
程,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
程,定期对职工分岗位开展针对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为职工
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健康、安全作业环
境,按规定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效防范劳动过程中的
生产安全事故,切实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
完善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薪酬体系和考核制度,不得克扣
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
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
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
 — 4 —
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
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建立职工董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
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
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
的合理需求。
     第四章 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
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和
客户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安全
性。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
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如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
陷的,即使使用方法正确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
应当立即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同时应立即
启动召回或补救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
                           — 5 —
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
使用其产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制度,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
或职工与客户或供应商进行的各类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
人信息,未经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公司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
人信息牟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
商、客户和消费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五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以“绿色施工、低碳发展”为目标,
将环境保护融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全周期,严格遵守《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双碳”
相关政策要求,减少工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符合 ISO
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为环保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用
于环保设备采购、技术研发、环保培训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环境保护政策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地环保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取得
项目所需的环评批复、排污许可等资质;
— 6 —
 (二)推广绿色施工技术,优先采用节能设备,减少水泥、
砂石等资源消耗;
 (三)控制污染物排放,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喷淋系统、扬
尘监测设备,确保扬尘排放符合《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GB 12523-2011);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
 (四)保护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避免破坏植被、水土;在
生态敏感区域(如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周边)施工时,制定专
项环保方案,竣工后及时开展生态修复;
 (五)减少能源消耗与碳排放,推广新能源工程机械,优化
施工方案降低油耗;
 (六)开展环保培训,确保职工掌握环保操作规范;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环保监督与考核机制,安全生产部
不定期对项目部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排查扬尘、
噪声、污水排放等问题;对环保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
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将环保指标纳入部门绩效考核,与薪
酬挂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绿色技术研发与应用,鼓励技术
质量部门研发岩土工程绿色勘察技术、低扰动施工工艺;对成
功应用绿色技术、实现环保显著效益的团队或个人,给予专项
奖励。
        第六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
                             — 7 —
鼓励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
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
困、乡村振兴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
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并做出合理回应。
        第七章 制度建设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定期检查、评价
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形成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以将社会责任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对外
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关于职工保护、环境污染、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方
面的社会责任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与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及本制度存在的差距及其原因;
 (三)改进措施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三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8 —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9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中岩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