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 特定对象接待和推广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2: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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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中化
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定对象接待和推
广行为的管理,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提高公司
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
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化岩土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
度》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依据《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确立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做好特定对象的接待或推广工作。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
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
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
                         — 1 —
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
资者、潜在投资者及特定对象调研、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
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发布与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
者恳谈会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
通,增进其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
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
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
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要做到客观、
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四)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与沟通工作人员不得擅
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
— 2 —
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六)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
司将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七)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其他原则。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第一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公司
接待和推广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接待
和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设专人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
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前,
应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原则上董事会
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书面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其他员工应当避免
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行为规范
  第九条 特定对象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接待对象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 3 —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
频、语音等形式。参与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
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
办公室)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
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
建议。接听人员应制作答复记录、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并提交董事会秘书。
— 4 —
  第十二条 公司及各部门接到特定对象要求一对一沟通、现
场参观、调研或新闻采访等接待与推广活动时,应及时报告证
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由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统
一组织安排。
  第十三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等活动前,
应按《预约须知》(附件一)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预约和
沟通。待公司同意后,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将对来访
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请来访人员填写《预约登记表》(附件
二)、签署《承诺书》(附件三)提供相关问题提纲和资料,并
将电子扫描件发送至公司指定的电子邮箱。当特定对象前往公
司时需携带好身份证明、单位证明及《承诺书》原件。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特定
对象的身份,《预约登记表》
            《承诺书》以及相关文件的真实性,
按照公司相关规程组织落实接待工作,并与预约者及时沟通接
待事宜。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以及其他材
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接待工作。董事会秘书
或其指派人员应按指定路线陪同参观,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
进行回答,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十六条 接待完毕后,特定对象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
由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
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 5 —
   第十七条 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
会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
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
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
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
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投资者关系档案,
填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附件五),并于次一交易日开
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
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证券事务部(董事会
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信息披露与保密
— 6 —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
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
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
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
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
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若
机构和个人提出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
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
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见面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
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
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
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
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
                         — 7 —
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应根据《中化
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办理相
关手续,并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附件四)保证不对外泄
露有关信息、不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确因特殊情况发布
了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
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
披露。公司应建立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机制和处理流
程,公司一旦发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应及
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8 —
   附件一: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预约须知
     一、预约方式:
     电子邮箱:cge@cge.com.cn;传真:028-83217789。
     二、预约登记:
约。
接待日程。调研前您需要填写《预约登记表》、签署《承诺书》
并提供相关问题提纲和资料,以上文件请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
式发给董事会秘书。当您前往公司调研时请您携带好您的身份
证明、单位证明及《承诺书》原件。
     三、接待安排时间:
     工作日 9:00-11:30,13:30-17:00。
                                       — 9 —
  附件二: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场接待预约登记表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身份证号码
来访人员信
  息
 来访人员
  类型
               □投资者□证券机构□媒体□其他
 访谈时间
希望陪同会
 面人员
 关注问题
董事会秘书
  意见
  董事长
  意见
— 10 —
 附件三: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书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第一条 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
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第二条 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条 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四条 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
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
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
实根据的资料;
  第五条 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
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 11 —
(或涉及基础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你公
司;
     第六条 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
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
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第八条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
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采访等),视同本公司行为。
(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 12 —
附件四: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从事与甲方相关业务而涉及可能知悉甲方内幕信
息的知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甲乙双方在意思表示
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内幕信息”,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信息。
  第二条 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露内幕信息,直
至甲方公开披露后。
  第三条 乙方承诺对甲方未披露的内幕信息,采取必要的防
范措施以防止未经甲方同意而披露给其他第三方,并承诺将知
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乙方确因工作原因需将内幕信息传
递给相关人员的,应当在传递内幕信息时要求接收信息的人员
签署《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协议》,并第一时间告知
                              — 13 —
甲方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
     第四条 乙方不得利用未公开的内幕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
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不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甲方公开发行证券的交易价格。
     第五条 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内幕信息
涉及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或提供已销毁的书面说明,不
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 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甲
方及监管部门的处罚,并赔偿甲方损失。
     第七条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至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双方
签署之日起生效,乙方接收本协议所指内幕信息日早于本协议
签署之日的,以乙方接收本协议所指内幕信息日作为乙方承担
保密义务的起算点,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
务。
     甲方: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年   月   日
— 14 —
  附件五: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
  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
 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
 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
动主要内容
  介绍
 附件清单
 ( 如 有)
  日期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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