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
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
息,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炬高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或所属各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
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为“重大事件”)。
第三条 当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
书进行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提请董事长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为信息报
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
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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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
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
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报告人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
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
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司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之前向任何其他
传媒公布信息。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子(分)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
形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
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
(一)重大交易;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重大诉讼或仲裁;
(四)股价异动信息;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节 重大交易
第八条 应当报告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
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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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重大交易(除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报告人应当在发生的当日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
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交易,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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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以该股权所对应
的标的公司的全部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或者第九十六条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
额为报告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
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
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
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
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规定。已
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的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
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
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
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节 重大关联交易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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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
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
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
在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
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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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
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七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
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
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
人应当当日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四节 重大诉讼或仲裁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诉讼、仲裁事项的,报告人应当及时报
告: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
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
本条第(一)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公司已经按照本条规定
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虽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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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已披露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重大进展(法院上诉受理或
应诉通知等)、裁判结果、仲裁案件的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
情况等。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预计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
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
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预计公司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
形之一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报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报告的情
况差异较大的,也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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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
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三)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
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
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变更事项情形之一的,报告人应
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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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
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九)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
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第二十三条 需要报告的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上述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二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对应执行;若需要报告的事项系子
公司所发生,则主要以公司持股比例标准作为考虑是否需要报告的依
据。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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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
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
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
政策要求,确保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为对外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
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单位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
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
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
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
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三十一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
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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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
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
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
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
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
变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
理、准备本部门、单位与拟报告信息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部门、
单位负责人审阅确认后,由联络人发起报送流程,经公司证券事务代
表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将相关资料送达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视情况报送给董事长。
第三十三条 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的通知义务是指
将拟报告的信息在第一时间以电话、邮件或经公司内部流程等方式通
知董事会秘书。
报告人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文件资料是指将与所报告信息有关的文
件资料送交董事会秘书,并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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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
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和第一责任人对履行报
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
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报告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要求知
情人对信息保密;必要时应与知情人签订相关《保密协议》。
第三十七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
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
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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