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
(2026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积极
履行 ESG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
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
(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
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
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
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评
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公司 ESG 报告,确保 ESG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
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管理机构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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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公司设立可持续发展领导小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
总经理担任副组长,公司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部门负责人担任组
员,负责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履行 ESG 相关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
专业支持,ESG 工作办公室为可持续发展领导小组的协调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执行单位”)
是 ESG 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七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职责
(一)董事会
(1)批准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方针、策略及目标;
(2)检讨可持续发展目标进度;
(3)检讨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
(4)审议和批准公司年度 ESG 报告;
(5)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 管理制度;
(6)审议其他 ESG 相关重大决策。
(二)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
(1)对公司 ESG 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事
项进行研究,并就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
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3)监督公司 ESG 目标制定及相应的实施规划与绩效,定期
检讨 ESG 目标达成的进度,并就需要提升表现所需采取的行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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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建议;
(4)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 ESG
报告。
(三)可持续发展领导小组
(1)制定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方针、策略及目标;
(2)制定公司年度 ESG 工作计划,总结 ESG 体系运行及各
事项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3)建立和完善 ESG 工作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统筹 ESG
信息收集与编制工作;
(4)组织公司可持续发展风险和机遇的识别与评估,汇总和
优化应对措施;
(5)组织开展利益相关方沟通及实质性议题识别与分析;
(6)组织和监督职能部门开展各项 ESG 工作;
(7)落实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是 ESG 管理工作的执行主
体,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 ESG
发展战略与目标,落实 ESG 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定期汇报执
行情况,及时报送 ESG 信息;
(五)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合并报表)应建立 ESG 管理机制,
制定与本单位有关的 ESG 指标、管理目标、具体工作计划,定期
汇报执行情况。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
业机构,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
和建议,ESG 工作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与可持续发
展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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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将履行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
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
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应在进行财务预测及
估值时,将 ESG 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
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建立 ESG 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
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
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
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 ESG 相关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
估 ESG 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相关
部门和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落实缺陷整改工作。
第三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编
制 ESG 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
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炬高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
展报告(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ESG 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
会和治理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
性质。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 ESG 相关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地反映
公司在 ESG 发展方面的表现,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第十六条 公司 ESG 报告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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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
体,严禁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 ESG 报告的正式
公告。
第十七条 ESG 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
上证 E 互动等多种渠道对 ESG 报告进行传播。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
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
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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