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 《中炬高新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26年4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2: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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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炬高新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6年4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
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
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外部
单位或相关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的方式公开的,所有
会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或其他方式正式对外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它特
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
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中炬高新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
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
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或
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报送信息与使用管理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
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
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在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形
下向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外部单位提出的无法
律法规依据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前,
应由经办人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办人报送部门负责
人、公司分管领导/子公司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及董事会秘书审批后,
方可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信息,涉及财务信息的,需报财务负责人
审批,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依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前,
经办人应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2),并让对方接收人员签
署回执(附件3),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一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
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
中炬高新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在申请授信、贷款、商务谈判、办理投融资事宜、
申请相关资质认证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对外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
公司应与该等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保密协议(附件4),要求其保证不
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外部信息使用人
签署的回执、保密协议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原
件留本部门备查,复印件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
将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四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
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在公司信息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信息使用人
不得在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
息。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
大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如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应依法
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
究其法律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炬高新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相抵触,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
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中炬高新外
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附件: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炬高新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附件 1: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报送日期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
 容及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部门分管领导/子公司
  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财务负责人
(若涉及财务数据)
                               年   月   日
  证券事务代表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若需)
                               年   月   日
中炬高新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附件 2:
                  保密提示函
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此次向贵公司/阁下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
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提示如下:
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
情人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中炬高新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中炬高新证券。在本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前,不得在公开文件、
网站或其他媒体上使用本公司未公开信息。
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通知本公司。
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立即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
追究处理。
信息的人员登记备案,以备发生信息泄露时调查之用。
关人员信息给本公司。
   特此提示!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炬高新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附件 3: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                    部门      (先
生/女士)于        年    月   日报送的以下文件及《保密提示函》,
我公司已完全知悉并理解《保密提示函》的全部内容:
     我公司使用上述信息人员的情况如下:
姓名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首次获悉该 证券账户号
                               内幕信息的 码
                               时间
     特此回函确认。
接收单位:
签收人员:
签收日期:
中炬高新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附件 4:
             对外报送信息保密协议
甲方: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由于               的原因,甲方需向乙方预
先披露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为此,甲乙双方协商,对甲方预先
向乙方披露的重大信息进行保密所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甲方向乙方预先披露的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为(下称:本次重大信息):
                                。
     二、乙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露本次重大信息,直
至甲方披露后。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
进程、成果等。乙方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因岗位职责需要而接
触到本次重大信息的人员知悉并遵守本协议。
     三、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本次重大信息及本协议内容,采
取必 要的防 范措施 以防止 未经过 甲方许 可而被 披露给 其他第 三
方。
     四、乙方同意并确认,将本次重大信息及本协议内容的知悉
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乙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
中炬高新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五、乙方 保证除因 工作缘由 知悉本次重大 信息的工 作人员
及主管领导外,其他人员无法知悉本次重大信息及任何相关材料
信息,并承诺乙方及知悉前述信息的人员在本次重大信息公告前
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甲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以任何
形式泄露上述信息。
   六、乙方 及其工作 人员因保 密不当致 使前述重 大信息被 泄
露,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七、乙方 及其工作 人员违反 本协议规 定所获收 益应归甲 方
所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后立即
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或盖章内容)
甲方:中炬高新技术实业           乙方: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签字)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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