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炬高新董事和核心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核心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董事和核心管理人员
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和核心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
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将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确保
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以及《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中炬高
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核心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董事)、
独立董事;
(二)核心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常务/高级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和核心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相结合,保障
公司稳定发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遵循以
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业绩及分管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考虑公司长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
(四)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五)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中炬高新董事和核心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授权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确定核心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协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负
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专职董事、同时兼任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董事,实行年薪制,
不领取董事津贴,具体按本制度第八条执行;不承担公司管理/经营指标的
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按照股东会通过
的标准执行。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专职董事、兼任核心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非董事的核心管理
人员,实行年薪制,并按其在公司担任的最高职务领取薪酬。年薪由基本
年薪、绩效年薪和长期股权激励组成(长期股权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一)基本年薪主要根据公司的经营规模、效益以及发展阶段,参考
同行业特征、市场薪资行情和职位差异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年薪是根据年度业绩目标考核结果确定的浮动收入,原则
上绩效年薪占比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总额的 50%。
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年度的经营目标及实际完
成情况,及公司的相关薪酬政策方案、相关人员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职
务等因素,制定公司董事和核心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考核方案,组织实
施董事和核心管理人员的年度和任期绩效考核。董事长对副董事长、总经
理进行绩效评价,总经理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经董事长审
核,评价结果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并提报后续审议程序。在董事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
薪酬管理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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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外部市场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由董事会审议
决定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董事和核心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司董事和核心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
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中的
任何一种,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支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违反公司规定或上市公司监管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二)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的;
(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处分的;
(四)核心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被免职的。
核心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等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酬
与福利按公司内部制度执行。
核心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及违法、违规行为,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发放当年及以往年度的应发和未发的绩效年薪,
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处分。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公
司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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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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