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若本制度约定的条款同当前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颁布的有效规范发生冲突或不足
以达到当前有效规范要求的情况下,则应参照当前的有效规范执行,并做及时修订。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信用类债券(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
开发行的信用类债券,但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违规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接受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事项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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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进行管理,设立募集资金监
管账户或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账户”或“账户”)的,公司应当与存放募集
资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及其他相关方(如有)签订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与相关机构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的,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均须
在账户内进行。募集资金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设立专项账户
的,在专项账户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情形:
(一) 募集资金应当在专项账户内存储,不得将募集资金转存至其他银行;
(二) 使用募集资金的,募集资金应当通过专项账户划转;
(三) 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募集资金
专户资料;
(四) 避免其他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实行专款专用;
(二)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三)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
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非公开发行债券,募
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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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承销
机构、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
(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六)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管理(如有)应符合监管机构有关法律、法规、《上海数
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用于弥补亏损或其他非生产性支出;
(二)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
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五)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监管机构如有最新规定的,根据最新规定执行。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
如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如有)及募集说明书或公司章
程等相关文件的约定,经董事会、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持有人会议决议履
行变更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非公开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如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司应当履行内部审批程
序及募集说明书约定程序。
第十二条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与公司业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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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履行的程
序、年末余额、募集资金账户运作情况,并说明是否与募集说明书承诺的用
途、使用计划及其他约定一致。公司设置专项偿债账户的,应披露该账户资
金的提取情况。
(二) 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可参考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方式,
或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十四条 承销机构或受托管理人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度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及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公司将予以配
合。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作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
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
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并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管理人。董事会可向任
何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债券募集资金按规定及披露用途使用完毕且募集资金账户不再使用的,
应当及时向银行申请办理销户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
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亦应遵守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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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严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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