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宝实: 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办法(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2: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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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国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
于加大力度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有关事项
的通知》(国企改办发〔2021〕7 号)《关于印发经理层成
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契约文本操作要点的通知》(国企改
办发〔2022〕6 号)及自治区国企改革有关要求,为进一步
优化完善公司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现结合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理层成员,包括但不限于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另有规定和要求的除外。
  第三条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指以固定任期和契约关系
为基础,根据合同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
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遵循的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聘任
经理层相结合;坚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坚持各治理
主体权责清晰;坚持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组织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组织开展
经理层的聘任、业绩考核、薪酬兑现以及解聘等工作。
     第二章 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第六条 经理层成员的每届任期原则为 3 年,可以连任。
届中增补的经理层成员任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经理层届
满。任期期满后,要重新履行聘任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在完成经理层选聘后,由董事长与经理
层成员分别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后;由董事长与总经理签订其
经营业绩责任书,总经理与经理层副职分别签订经营业绩责
任书。
     第八条 公司提前研究制定经理层成员岗位聘任协议、
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具体内容和条款。
     岗位聘任协议需明确聘任职务、任期期限、岗位职责、
权利义务、履职待遇、退出规定、薪酬追索、责任追究等内
容。
     经营业绩责任书需明确考核内容、具体目标值、考核方
式方法等内容。经营业绩责任书要根据主要职责,逐人确定
考核内容和指标,做到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年度和任期经营
业绩考核内容及指标要合理区分、各有侧重、有效衔接。董
事长与总经理签订的经营业绩指标不得低于公司年度确定
的经营指标。
     第九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除遇国家宏观经济形
势重大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或企业战略重大调整、清产核资、
资产重组等情况或外界因素导致公司经营指标调整外,约定
事项及考核指标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十条 经理层成员每届任期内,岗位职责和分工一般
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发生变动的需重新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和
经营业绩责任书,原则上各项指标不作调整;岗位职责发生
重大调整的,重新签订聘任协议和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三章 经理层业绩考核和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实施年度和任期经营业
绩考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年度为周期,任期经营业绩考
核可结合届满当年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十二条 考核要注重“指标分档设置,跑赢自身水平、
对标先进一流”的原则,鼓励结合本公司历史业绩、同行业企
业业绩情况等设定先进合理的经营目标。指标确定后原则上
不得调整。
     董事会要严格按照公司年度考核要求实施;任期考核指
标要参照既往考核的基础上,侧重制定经营战略实施、经营
业绩增幅、资产回报提高、劳动效率提升、创新能力增强、
市场占有率扩大、重大改革任务等指标,杜绝短期行为。
     第十三条 董事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等,对经
理层成员形成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并反馈各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董事会反
映。
            第四章 薪酬激励
     第十四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任期激励等。
     基本年薪按月固定发放,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结果挂钩,原则上占年度薪酬(基本年薪与绩效年薪之和)
的比例不低于 50%;任期激励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最高不超过任期内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总和的 30%。
     第十五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由董事会根据契约约定和经
营业绩考核结果刚性兑现,其中,总经理绩效年薪分配系数
原则上为 1,业绩突出或做出重大贡献的,可报董事会批准
同意后按照 1 以上系数核定;经理层副职绩效年薪分配系数
原则上应合理拉开差距,平均值不高于 0.8,业绩突出或做
出重大贡献的,可高于总经理绩效年薪分配系数。分配方案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减当年
全部绩效年薪;任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任期激励。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经理层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在聘任
协议中予以明确并严格执行:
     (一)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应
将责任人对应期间已兑现的年度薪酬及任期激励进行部分
或全部追回,并不再支付未支付部分;
     (二)因任期内发生潜亏等经营业绩不实问题,对业绩
考核结果进行追溯调整的,相应追索扣回已兑现的薪酬;
     (三)薪酬追索扣回规定同样适用于已离职的经理层成
员。
     第十七条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薪酬管理规定,严格按照
董事会配准或公司确定的薪酬标准发放薪酬,不得自定薪酬,
不得超计划预兑现。经理层成员实施年度薪酬后,不再享受
以各种名义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或其他货币性收
入,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经理层退出管理
  第十八条 经理层成员应严格执行退出规定。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解聘、中止岗位或不再续聘: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合格线原则
上不低于 80 分(百分制)或完成率 80%;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一主要完成指标未达到完成
底线 70 分(百分制)或完成率低于 70%;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被追究
相关责任的;
  (四)聘任期间对公司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
重大安全事故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或对违规经营投资造
成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
  (五)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六)聘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协议或者聘期
届满不再续聘的;
  (七)因其他原因,董事会认为不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
作的。
  第十九条 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经理层成员连续两年
排名末位或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不称职的,经分析研判确属不
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终止任期或不再续聘。
  第二十条 按照第十九条规定予以解聘或不再续聘的人
员,按照人岗相适的原则,由董事会研究后,另行安排岗位
(本人不愿服从安排的除外),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原则重新核定薪酬,有党内职务的,是否免职由上级党组织
研究决定。
         第六章 监督约束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董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
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协同配合做好履职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经理层成员应当维护企业国有资产安全、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经理层成员在推进工作特别是改革创新
中出现的失误,符合有关容错制度规定的予以容错,保护经
理层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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