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迪: 中迪投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2: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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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9               证券简称:ST 中迪               公告编号:2026-47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中美恒置业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或期后利润未产生重大影响。
   一、诉讼事项概况
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23 年 9 月,中国建
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提起诉讼。中建一局在《民事起诉状》中称,其于
置业所属“两江·中迪广场”商业项目。其主张“全部施工内容结算价款应为
支 付 31,677.15 万 元 工 程 进 度 款 及 500 万 元 复 工 准 备 金 , 中 美 恒 置 业 欠 付
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涉案项目自 2020 年 8 月 30 日起全面停工。又称,停工后双
方曾多次就复工、前期工程款等事项进行了协商:中美恒置业向中建一局支付
商业项目 C 地块剩余房源折抵。但中美恒置业一直未办理 12,000 万元索赔款及
抵房事项。基于中建一局陈述和合同约定,中建一局提出下列诉求,请求判令解
除与中美恒置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请求判令中美恒置业支付欠付工
程款 28,895.88 万元;请求判令中美恒置业支付拖欠工程进度款利息;请求判令
中美恒置业支付工程款结算款利息;请求判令中建一局对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范
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中美恒置业承
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同时,中建一局
冻结了中美恒置业相关资产。
   为尽快处理诉讼事项,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经与中建一局多次
沟通协商之后,就本次诉讼事项达成了初步的和解意见,并签署了相关协议,约
定分期支付相关工程款。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美恒置业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3)渝 01 民初 738 号],判决结果如下,中美恒置业支付中建一局 19,504.17
万元,该款分三次支付,第一笔款项 6,710.90 万元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前支付,
第二笔款项 10,705.61 万元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前支付,第三笔款项 2,087.66 万
元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前支付;如果中美恒置业逾期未足额支付第二笔款项达
确认中建一局就两江中迪广场项目工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 13,655.01
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中建一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01.70
万元,鉴定费 188 万元,保全费 0.5 万元,保全保险费 22.22 万元,均由中建一
局负担。
                (2025)渝 01 执 305 号之一,主要内容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
下,双方确认,中美恒置业已向中建一局支付了 6,700.16 万元工程款;截至 2025
年 3 月 30 日,中美恒置业尚欠中建一局 12,804.01 万元工程款;后续中美恒置业
将按照下列方式继续向中建一局支付剩余工程款:于 2025 年 4 月 10 日前以现金
形式支付给中建一局 1,000 万元;于 2025 年 6 月 15 日前以现金或等额资产形式
支付 2,086.12 万元;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前支付 2,000 万元;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2,000 万元;于 2026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2,000 万元;于 2026 年 6 月
中建一局不得通过诉讼、上诉、上访等途径催款,且中建一局同意对(2023)渝
加倍利息等予以豁免。若中美恒置业未按照上述约定任意一期付款的情形下,中
建一局可恢复执行。经核实,中建一局已经收到第一期执行和解款。重庆一中院
认为,执行和解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最终裁定,终结
重庆一中院(2025)渝 01 执 305 号《执行通知书》的执行。
   前述事项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2024 年 6 月 28
日、2025 年 4 月 19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6)渝 01 执恢 106 号,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
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
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305 号,本院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60 条的规
定,本院决定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未
履行部分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
出的费用。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可能采取搜查、查封、扣押、
冻结、划拨存款、拍卖、变卖财产、限制人身自由、限制高消费、罚款、公开曝
光、信用惩戒等措施。
   三、公司其他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本次执行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的
后续进展,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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