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基
于此,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法规并结合独
立董事出具的《独立性自查情况表》,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金源先生、丁绍宽先
生、曾昭斌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金源先生、丁绍宽先生、曾昭斌先生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
关自查文件等,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
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
规定的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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