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丽尚国潮
股票代码:600738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骥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长庆街道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 139 号 2 幢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长庆街道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 139 号 2
幢 231 室
股份变动性质: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减少,一致行动人内部协议转让,合计持股
不变。
签署日期:2026 年 04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兰
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
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
加或减少其在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交易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尚
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目 录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
本报告书 系
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丽尚国潮 系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骥瑜 系 杭州骥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化利锦 系 开化利锦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骥瑜与开化利锦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签
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杭州骥瑜拟通过协
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44,000,000 股转让给开化利锦,转
让股份数量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78%。
本次权益变动 系 开化利锦持有杭州骥瑜的控股股东上海裳潼
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份,开化利锦和杭
州骥瑜为一致行动人。本次股份转让属于股
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内部持股调
整,本次转让后,杭州骥瑜及其一致行动人
合计持股比例保持不变,不涉及向市场减持。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系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法》 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 系 人民币元、万元
本报告书中,如果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
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杭州骥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5MABT1X922G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139号2幢231室
注册资本 人民币50,000,000.00元
股东情况 上海裳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
法定代表人 林达亨
成立时间 2022/07/25
经营期限 长期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供
应链管理服务;五金产品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
种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
许可的商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
类化工产品);电子产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
经营范围
料销售;化妆品零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停车场
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专用化学产品销
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
售;润滑油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国内
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开化利锦持有杭州骥瑜的控股股东上海裳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份,开化
利锦和杭州骥瑜为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裳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杭州骥瑜商业管理有限公
司的股权比例为100%,是杭州骥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
序号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杭州骥瑜出于资产规划需要,与其间接控股股东开化利锦之间内
部进行的转让,属于杭州骥瑜新增一致行动人并在一致行动人之间进行的协议转让,
仅为内部持股结构调整,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未来12月内增加或减持股份的意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协议转让外,杭州骥瑜计划自 2026 年 4 月 18 日
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5,020,700 股,
拟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97%。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5%以上股东通过大宗交
易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
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拥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种类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人民币普
杭州骥瑜 通股(A 59,020,700 7.75 15,020,700 1.97
股)
注:杭州骥瑜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 15,020,700 股,拟减持比例不超过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1.97%。具体情况详见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司 5%以上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
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上表数据未考虑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
本次权益变动前,杭州骥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59,020,700 股,持股比例为
本次权益变动后,杭州骥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15,020,700 股,持股比例为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合计持股数
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
二、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杭州骥瑜与开化利锦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签署了《股
份转让协议》,杭州骥瑜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
股 44,000,000 股转让给开化利锦,转让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8%。
三、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转让方):杭州骥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开化利锦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
为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000224336881T,股票代码为 600738;
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5.7792%,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按照
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据此,经友好协商,协议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价有偿的原则就上述
股份转让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1)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 4400 万股股份(约占目标公司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 5.7792%)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
和条件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2)各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总价款为税前人民币贰亿壹仟壹佰贰拾万
元整(¥211,200,000.00)。
(3)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目标公司如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股份数
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及上述
约定的总价款保持不变。
(1)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在上市公司发布《股份转让
协议》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日”)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人民币伍佰
万元(¥5,000,000.00)(以下简称“定金”)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并作为第
一笔股份转让款。
(2)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审批通过并出具确认函的【2】个工作日内,
乙方应将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25,000,000.00),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
第二笔股份转让款。
(3)自乙方支付第二笔转让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双方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自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
过户登记确认书》的【2】个工作日内,乙方将人民币叁仟万元(¥30,000,000.00)
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三笔股份转让款。
(4)在双方办理完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后 60 日内,乙方将人民币壹亿伍仟壹佰贰
拾万元(¥151,200,000.00)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作为第四笔股份转让款。
(5)乙方承诺按时支付前述每笔股份转让所涉价款,否则按延迟支付价款的万
分之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支付前述价款超过五(5)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
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同时可没收乙方已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00)的定
金。
(6)除因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地方证监局)或其他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级立法、行政、
司法等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对此次交易产生延迟外,甲方承诺及时推进标的股份的过户
和交割手续。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的核准与登记的法定手续,在应乙方要求且乙方按时
履行其付款义务情景下,甲方承诺按时协助办理上述各项手续,否则按股份转让总价
款的万分之三/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甲方延迟协助办理上述各项手续超过五(5)
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同时可要求甲方退回伍佰万元定金并另外
支付人民币伍佰万元(¥5,000,000.00)的违约金给乙方。
(7)甲、乙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印
花税、所得税等税负。
(1)甲、乙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取得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确认书后
尽快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
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在本协议第二条第 3 款约定的期限内取得《证券过户登记
确认书》或其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类似证明文件。
(2)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享有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权益
和义务。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的个人已获得代表甲方签署本协议的必要、完全之授
权;甲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
都已获得合法的内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甲方依法取得并合法拥有标的股份,除已由上市公司公告或书面向乙方披
露的情形外,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且依中国法律可以
合法地转让给乙方,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4)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其公司章程或其任何其他组织规则中的任何
条款(如有)或与之相冲突,且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
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出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
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三)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
受让方开化利锦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会减持标
的股份。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质押、被冻结等任何权利
限制转让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
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五、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后续事项
本次交易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 个月
内未发生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
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
误解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二、 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置备于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管理中心,
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骥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达亨
日期:2026 年 4 月 17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甘肃省兰州市
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 丽尚国潮 股票代码 600738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杭州骥瑜商业管理有限公 信息披露义务人 长庆街道浙江省杭州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司 住所 市拱墅区环城北路
增加□ 减少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
是□ 否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否
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 持股数量:59,020,700 股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7.75%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持股数量:15,020,700 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 持股比例:1.97%
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44,000,000 股
变动比例:减少 5.78%
时间: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所持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新增一致行动人及在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进行的股份
转让,不涉及向市场减持,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
计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不适用
是□ 否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按照披露的大宗交易减持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
继续减持股份,无其他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
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
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
是□ 否
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
上市公司股票
(此页无正文,仅为《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杭州骥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达亨
日期:2026 年 0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