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长春
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大正元”、“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
续督导期已满,招商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
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霍达
保荐代表人 张钰源、刘奇
联系电话 010-5778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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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吉大正元
证券代码 003029.SZ
注册资本 19,362.0227 万元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光谷大街 1300 号 19 层-22 层
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光谷大街 1300 号 19 层-22 层;北京
主要办公地址
市石景山区和平西路 53 号院中海时代广场 B 座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于逢良
实际控制人 于逢良、刘海涛
联系人 李泉
联系电话 010-62618866 转 685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4 年 1 月 4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调查阶段
招商证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吉大正元进行尽职调查,
统筹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
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招商证券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审查,组织发行人及其他
中介机构对监管部门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
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进行沟通。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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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前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
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吉大正元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
情况具体如下:
(一)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金额为
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收到招商证券出具的《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的函》,
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宁博先生工作变动,保荐机构委派张钰源先生接替
宁博先生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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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2025 年 1 月 24 日,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
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
荐机构沟通,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
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
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
导期间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
(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
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
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保荐
机构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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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进行专项督导。
十一、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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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张钰源 刘 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霍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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