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光线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2: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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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苏通
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光线缆”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与关联交易》
     (2025 年修订)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 开展套期保值的目的和必要性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原因是铝、铜等有色金属制品为
公司及子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铝、铜价格的大幅波动会对公司原材料采
购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公司有必要主动采取措施,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
价格风险管理功能,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降低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的影响。
  二、 套期保值业务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拟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
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
证金等)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且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人民
币 10 亿元,上述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铝、铜等大宗
商品,交易场所为上海期货交易所等境内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开交易所。
  本次套期保值业务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如单笔交
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的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到期时止。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或者银行信贷资金。
  三、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公司及子公司已经具备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条件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能够有效保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顺利进行。
业务组、风险控制组,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金、经营情况和实际需求相匹配,不会影响正常经营业务。
  (二)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主要为有效规避原
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带来的影响,但依旧存在如下风险:
面的损失。
如投入金额过大,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
行平仓带来实际损失。
内控体系不完善造成的风险。
能违反合同的相关约定,造成损失。
等造成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使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或数据错误等问题, 从
而带来相应风险。
规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起市场波动或无法交易带来的风险。
  (三)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持续对套期保值的规模、期限进行优化组合,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期货套
期保值。
机构及职责、审批权限、授权制度、业务流程、风险管理、报告制度等已作出明
确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各个环节进行控制。
确定交易对方有能力履行相关合同。
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期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四、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
展的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五、审议程序
  本次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不涉及关联交易,本
次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生产经营
活动中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提升公司整体抵御风险能力,增强财务稳
健性,且公司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作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采取了必要的风控措施,本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 年修订)等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通光电子线缆股份有限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科晶             郭丽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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