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家家悦(603708)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飞龙 联系电话:010- 66555182
保荐代表人姓名:丁雪山 联系电话:010- 6655518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家家
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家悦”、“上市公司”或“公司”)2020年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和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东兴证券对家家悦进行持续
督导,现出具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一、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家家悦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东兴证券已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相应的工作计划 续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了持续督导协
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场办公及走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
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
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 2025 年度家家悦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发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 规事项。
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
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
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项。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
所 发 布 的 业务 规 则 及其他 规 范 性文 规情况;相关当事人能够切实履行其所
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 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与执行情况,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
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
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并得到了有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效执行。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公司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度,详见
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
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
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 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
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
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
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
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 现该等事项。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
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 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
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 形或其他
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
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
情形;
(四) 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
持续督导工作;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
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
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
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四)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
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
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
实施等承诺事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
管协议。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
作,未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
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保荐机构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如
有)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东
兴证券对家家悦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
检查。
经核查,东兴证券认为家家悦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
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家家悦在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四、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
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刘飞龙 丁雪山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