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16 证券简称:中草香料 公告编号:2026-026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总监(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薪酬与年度绩效考核相匹配的原则;
(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内部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可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述职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在公司除担任董事外亦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
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其发放董
事职务津贴。
(二)在公司除担任董事外未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经股东会批准,
公司可向其发放董事职务津贴。其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
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
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
事不参与公司薪酬相关的绩效考核。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领取薪酬,薪酬由基
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绩效薪酬总额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考核结果确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
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按其实际履职期间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
消和收回上述人员的相关薪酬: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
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
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薪酬考核与发放
确认等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薪酬方案开展相关工作,相关结果无需
再提交至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此前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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