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16 证券简称:中草香料 公告编号:2026-027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7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无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可持
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中草香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
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
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三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
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
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
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
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
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
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公司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
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
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
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及时加以改进。
第五条 公司应持续优化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管理层的运作,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为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
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管理层负责组
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监督内部控制
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他相关事宜等。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受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开展内部
控制相关工作,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监督检查
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向管理层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
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均纳入内部控制范围。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九条 公司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评估机制,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
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条 公司风险评估主要识别和分析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
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和风险应对策略。
第十一条 公司关注包括不限于治理结构、企业文化、人力资源、资金营
运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生产流程与成本控制、资产运行
和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研发、对子公司的管
控、信息披露管理等风险领域。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包括风险
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并相应调整和优化控制活动。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结合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预防性控
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
围之内。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
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核控制等。
第十四条 公司的主要控制活动覆盖所有业务环节和运营单元,包括但不
限于:
(一)资金活动控制:规范筹资、投资和营运资金的决策、执行、记录与监
督流程,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效益。
(二)采购与付款控制:覆盖请购、审批、购买、验收、付款等环节的管理,
防范采购风险。
(三)销售与收款控制:规范销售定价、信用管理、合同订立、发货、收款
等环节,促进销售目标实现,降低坏账风险。
(四)资产管理控制:规范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取得、验收、
使用、维护、处置等环节控制,保障资产安全完整。
(五)财务报告控制: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确保财务报
告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的规范、及时、准确、完整。
(六)合同管理控制:规范合同的订立、审批、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
理,防范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对控股子公司的管控制度,通过委派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规范财务管理和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等方式,确
保对控股子公司的有效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加强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公司
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制度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确
保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程序合规,防止利益输送。
第十七条 公司加强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相关
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充分评估担保风险,落实反担保措施,并加强担
保后的持续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使用,规范募集资金的用途变更和项
目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及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第十九条 公司加强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公司重大投资决策遵循规定的
权限和程序,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证券投资、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活动,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流程及责任,确保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防范内幕交易。
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应当及时、有效的收集、传递和沟通,
确保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在公司内部各层级、各部门以及公
司与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和监管部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重要信息应当及时传递给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信息的集成与共享,同时加强对信息
系统开发与维护、访问与变更、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
等方面的控制,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反舞弊机制,并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
如发现滥用职权、牟取不当利益等行为,相关知情人应当及时向管理层进行详
细报告,亦可视情况直接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章 内部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及时加以改进。
日常监督是指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单位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建立与实施内部
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发
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
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专项
监督的范围和频率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
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对其
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
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对内部监督过程中发
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采取适当的
形式及时向董事会或管理层报告。公司应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
部监督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部门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定期听取管理层和内部审计部门
关于内部控制建设和运行情况的汇报,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外部
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监督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第七章 内部控制评价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编制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
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会应就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以及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发表明确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委托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报送或对外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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