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6-011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本人作为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能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督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相
关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关注
公司的发展状况,认真审议董事会相关议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在 2025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谢肖琳,女,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苏州大
学财务管理专业,本科学历。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中国资产
评估师协会第五届理事;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党委委员、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监
事会主席;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评
审专家。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常州三协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
性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受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
立客观判断的其他情形。
一、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情况
各项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履行了独立董事的
义务。本年度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会会议情况如下:
是否连
应出席 现场出 以通讯方 委托出 续2次未 出席股
缺席董事
独董姓名 董事会 席董事 式出席董 席董事 亲自参 东会次
会次数
次数 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加董事 数
会会议
谢肖琳 7 5 2 0 0 否 3
本人对 2025 年历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出同意票(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关于 2025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因属利益相关方回避表决,同
意提交股东会审议),无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四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
任职期间积极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公司提供建设性意见,
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会议名称 审议议案名称 意见类型 公告编号
第二届董事会独董专门 1、《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 同意 2025-025
会议第七次会议 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独董专门 1、《关于预计2026 年日常性关 同意 2025-085
会议第八次会议 联交易的议案》
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1、《关于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 同意 2025-018
会2025年第一次会议 及摘要的议案》 2025-019
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的议案》
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
告的议案》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议案》
报告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1、《关于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 同意 2025-037
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 其摘要的议案》
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议案》
计工作报告〉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1、《关于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 同意 2025-082
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 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 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同意 2025-086
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 的议案》 2025-089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 1、 《关于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 同意,其 2025-004
核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 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中《关于
会议 2025年度
董事薪酬
案的议案》
方案的议
案》因属
利益相关
方回避表
决
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 1、《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 同意 2025-076
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 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会议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议案》
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
案》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履行独立董
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在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本人不存在被北交所实施工作措
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
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
作的安排与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积极助推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
在公司日常审计及年度审计中作用的发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通过参加股东会等方式
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
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
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列席股东会、工作会议以及不定期
到访公司等机会累计完成现场履职达 15 个工作日,对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及考察,
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在公司定期报告编
制及相关资料的信息披露过程中,认真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当年的经营情况
等重大事项的汇报,听取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汇报,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七)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能够做到事先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
问。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
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律法规
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加深了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
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形成自觉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思想意识,不断提
高自身履职能力,更好地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九)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积极配合本人有效行使职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
行的情况。
二、 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 2025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定价公平、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况。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等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能够及时编制完成 2025 年年度
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专项报告,在完成上述审议后予以及时披露,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本人认为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
的诚信状况等,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本人对公司 2025 年度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参与了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2025 年度薪酬事项的审核工作。本人认为 2025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科学、合理,薪酬支付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考核期内,公司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达到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总体评价和建议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继续为公司合规运营、稳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谢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