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1: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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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就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四)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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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保守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政策、操作流程及相关
内部控制细则;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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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进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企
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
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
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
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
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部门
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可以
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
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
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相关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
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
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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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二)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
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
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三)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平均
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四)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
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
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
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
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
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
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
少十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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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被审计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
致其无法继续按约定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合作;
  (五)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六)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七)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所述情形,公司的会计师
事务所聘任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选
聘新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
改聘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会
计师事务所,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
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中详细说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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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交易所自律性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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