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4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〇二六年四月
证券代码:000404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章 信息披露涉及的相关职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六章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七章 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
第八章 公司发布新闻及宣传的规定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十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一章 保密措施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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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
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
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规范问答以及有关政
策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办公室负责
组织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下属机构;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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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将应予披
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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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员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但
是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属于《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
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规定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由公
司审慎判断,可以按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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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则明确要求需要披露的信息外,
在不涉及经营机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
明、募集说明、上市公告、收购报告书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遵照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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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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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的;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据《股票上
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交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股票上市规
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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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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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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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应予披露的交易按深交所上市规则要求执行。
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交易包括:
(一)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租
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
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深交所认定的其他
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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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披露。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的对外
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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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2)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二)公司签署《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合同。
已按照前款规定披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的,公司应当关注合同履行进展,与
合同约定出现重大差异且影响合同金额 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三)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事项的范围、类型参考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规定。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于关联人的定义参
考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露;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四)其他需披露情形
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
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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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公
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以上的,也应当披露。
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本项第(1)点至第(3)点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半年度结束后 15 日内进行预告。
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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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和有关合并方案的提示性公告。
事项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项;
(2)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减资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
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或者依据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转股价格
修正条款修正转股价格;
(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换的面值总额少于 3000 万元;
(4)公司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
(5)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合并、分立等
情况;
(6)资信评级机构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者公司的信用进行评级并已
出具信用评级结果;
(7)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股东、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报告和公告
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知悉前述权益变动或收购后,及时发布
提示性公告。
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报告、公告义务。
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予以停牌、复牌和风险警示,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破产程
序的进展情况。
对股票及衍生品种停牌、复牌,并在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之后及时发布相关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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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牌公告。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主要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
所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4)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
关决议;
(5)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股、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6)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9)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10)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1)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2)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
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
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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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一)款第 2 项的规定或者深交
所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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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涉及的相关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各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披露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证券办
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七条 董事及董事会的职责
(一)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政策、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
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
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二)公司及其董事对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
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
(三)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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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董事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
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内容,董事应当根据本制度第二十
条规定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
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三)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
益。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重要事项发生
的当日)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
资金运用及资产盈亏情况等,同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
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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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办公室。
(五)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参加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六)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
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
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
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
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向深交所办理披露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证监会。
(四)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五)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
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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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六)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一条 约定职责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或其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证券办公室职责
(一)证券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
初审和公告;负责定期报告的初审和临时报告的组织编制、初审。
(二)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拟定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和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保持日常联系,准确理解相关规则,并向公
司各单位解释相关规则。
(三)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本公司的相关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
第四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证券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按证券办公室的
要求制作和提供相关资料。
(三)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应有效地管理、收集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专业
信息,在各单位拟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各职能部门和分
支机构、控股子公司都有义务和责任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时间报
告公司证券办公室,并根据证券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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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证券办公室撰稿和初审后,交董事会秘书审
核。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时组织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十七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如需要),向证券办公室提交财务
报表、财务附注说明和其他财务资料;经营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向证券办公
室提交编制定期报告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证券办公室汇总相关资料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董事长对定期报告进行审
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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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五)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发定期报告,证券办公室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四十八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
序并对外披露。
(三)证券办公室拟制临时报告文稿;
(四)董事会秘书、公司分管领导对临时报告进行审核;
(五)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审批,证券办公室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
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交所递交重大报告、请示等文件和
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在董事
会秘书审阅后提交。
第六章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件需经其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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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就有关重大事件进行决议的,应在会
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证券办公室;
(三)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东会审
批的,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办公室报告,
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五十三条 公司统一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任何控股、
参股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并报公司
备案。
第七章 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未经董事会授权,任何人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
成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
通,但需保证对投资者进行公平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
媒体上发布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公司依据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开展投资者来访、投资者接待资料
台账管理、信息沟通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与深交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
化时及时通知深交所。
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深交所沟通。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信息披露有关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
中介机构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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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出席证监会、深交所的约见安
排。
第六十条 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证监会、深交所监管函及其他问询事
项。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专人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人员应接受证监会、深交所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办公室负
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
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
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深交所备案。
第八章 公司发布新闻及宣传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公司指定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和深交所
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六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深交所要求
登载的临时报告除载于指定报纸外,还应载于深交所网站。
第六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在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法定信息披露媒体
和深交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上披露,同时将其备置
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同时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
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十七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
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证券办公室审阅,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
信息披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
等应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阅,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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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证券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
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证券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一条 证券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十章 相关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对相关责任
人的上级主管提出降职及扣薪等处罚建议,公司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采纳并
执行。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办公室对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相应的考核建议报公司相关部门执行。
第七十四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
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
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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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擅自披露信息或
信息披露不准确,并由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七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并有权
视情形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监管机构及深交所备案。
第十一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
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经营分析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八十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
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
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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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含本数;
“低于”
“过半数”
“超过”
不含本数。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净资产”是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之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