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
占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
构,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
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董事会秘书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综合
服务,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如有)
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
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
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含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
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
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
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
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提议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
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
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
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
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
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
话、电子邮件或视频会议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
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
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