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天钛业: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1: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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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进一步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湘投金天
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
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
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向投资者披露公司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
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平等对待投资者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全面、及时、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在确保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提高
信息披露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
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
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
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
法权益,如建立以下沟通方式: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 股东会;
 (三) 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邮寄资料;
 (六) 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咨询;
 (七) 广告;
 (八) 路演;
 (九) 现场参观;
 (十) 分析师说明会;
 (十一)业绩说明会;
 (十二)投资者说明会;
 (十三)上证 e 互动平台
 (十四)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会登记日前根据自
身情况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
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
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
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
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
道畅通,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
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
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
展示。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
媒体采访等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科创公司发布”栏目
予以发布。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
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
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
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
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
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
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
资者,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
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七条    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
者关系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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