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
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
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
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
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
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
虚假记载。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
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
观。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
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
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
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
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和本制度披露。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
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
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
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
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
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
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
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
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
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和本制
度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遵
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原则性披露,
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
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
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
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
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
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
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
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
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
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股
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
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
情况的,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
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
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
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
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
陈述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
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的,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
上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
上交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交所相关信息
披露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
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调整适用,
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执行上交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及上交
所相关规定。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合理的理由,可以按照
相关规定申请股票的停牌与复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
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
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行证券的申请经证监会核准或交易商协会
注册通过后,应当在证券发行前披露发行公告、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
明书等,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
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根据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
核同意后公告。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
告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招股说明
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上交所受理注册申请文件后,公司应当按上交所规定,
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等文件在上交所网站预先披露。
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将注册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时,招股说
明书等文件应在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开。
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
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
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第三十一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上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
公章。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
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
集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
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
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应当及
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交所申请变
更。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确保
按时披露。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
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
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
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季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
见而当然免除。
第四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从业符合《证券法》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
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
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
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
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股票应
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停牌 1 天。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
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定
期报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停
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 3 次风险提示公
告。
公司未披露季度报告的同时存在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
告情形的,公司股票应当按照前款有关规定停牌与复牌。
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
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应
当停牌,直至公司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
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
公司因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 2 个月。停
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 3 次风险提示公告。
第三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四十六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
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
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
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
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
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
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上交所的要
求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
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
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
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
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
的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
快报。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披露
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1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四节 临时报告
第五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上市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
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
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
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
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讨论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
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报上交所审核后公告。
第五十八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二)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
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
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所审核,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
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
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相关部门草拟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
外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六十一条 当公司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
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由负
责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草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审定
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
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按临时报告披
露程序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
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以及公司与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管理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
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
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
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
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或董事会秘书;
(七)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
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
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
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
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
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
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
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部门或董事会
秘书报告信息。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九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
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
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
责任人。
第七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
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
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
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
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
与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
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
他内幕信息。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该责任
人给予批评、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以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
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