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天钛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1:4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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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湖南湘投金天钛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
事会批准产生。召集人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选。提
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
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
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拟被提名人员的有
关资料,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负责提出提名方
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
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
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人选;
  (四)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提案。
 第十二条    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
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如提名工作组的意见与提名委员会多数成员意见不一致,则将不
一致的意见同时报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情况。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人员的当
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
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总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适用法律
法规和公司其他制度要求的条件。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
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
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
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
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临时
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电
子邮件或视频会议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如采用
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
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
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议题时,当
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
案保存。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
数。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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