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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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信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
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的原则;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按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的原则;
(四)个人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监督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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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 200,000 元/年,股东会调整该津贴
标准的,适用调整后的标准。
(二)未在公司内部任职及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仅在公
司领取津贴,不再另行领取薪酬。
(三)在公司内部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除在公司领取津贴外,根据其
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制度领取相应职位的薪酬。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组成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其他符合公司
相关薪酬制度的激励。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为年度的基本报酬。如基本薪酬与过往年度标准
相同,则无需重新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评价标准、程序、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
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当年考核结果发放。
(三)其他激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期权、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由
公司另行制定。
第九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仅领取津贴的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
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且绩效薪酬和其他
激励的确定与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后按月发放,绩效年薪根据考核周期发放。其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按月发放。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
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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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作相应的调
整,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人力资源部会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度
适时调整公司薪酬体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
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
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
或惩罚,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其他激励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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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组织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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