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能股份: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1: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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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标粗为本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省国资国企改革创新三年行动,建
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励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经理层成员干事创业积极性,实现
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
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
是指对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实行的,以固定任
期和契约关系为基础,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开展年度和任期
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和实施聘任(或解聘)的管
理方式。本办法所称的经理层成员其范围包括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和
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 坚持效益提升与提质增效相结合。切实维护股
东权益,实现资本收益的良性上升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 坚持指标设置科学合理、考核客观公正。个人
经营业绩责任书指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定量为主,目标值
设置科学合理、具有一定挑战性;以经营业绩责任书为考核
依据,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公平、公正、公开的实施考核。
  (三) 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权责利相统一,经理层
成员薪酬水平与业绩考核结果、岗位职责紧密挂钩,保持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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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水平和上级直管企业业绩水平、改革发展情况相适应。
     (四) 坚持短期目标和长远发展有机统一。构建年度
激励与任期激励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考核体系,推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考核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为经理层成员的考核主体,对经理
层成员进行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董事会研究决策经理
层成员考核与薪酬重大事项时,应由公司党委会进行前置研
究。
     第五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
设的议事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研究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
理制度、建议考核目标和制定具体考核方案、组织实施经营
业绩考核。公司相关部门配合经理层成员的管理制度起草、
两书一协议签订和完善业绩考核指标内容,配合提供经审计
的财务决算数据和有关内部管理数据。
     第六条 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
     (一) 主要内容:双方基本信息;考核期间;考核具
体内容,包括考核指标及目标值、计分规则等;考核实施与
奖惩;责任书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其他需要约定的
事项。
     (二) 签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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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直管企业与董事会授权代表签订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经
营业绩责任书,根据经理层成员的岗位职责与分工,有针对
性地提出每位经理层成员年度和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
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公司董事会。
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经理层成员充分沟通后予以确定。
责任书。
  第七条 经营业绩考评程序
  (一) 考核期末,每位经理层成员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决算数据和内部管理数据,对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
进行总结并作自我评价,并向公司党委和董事会递交书面总
结报告,同时抄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配合上级党委
组织对经理层成员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形成综合评价考核得
分和评价初步结论。
  (三)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决算报告和内部管理数据,结合经理层成员个人总结和
自我评价,对每位经理层成员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形成初步考核与奖惩意见,与上级直管企业沟通一致后,由
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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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董事会形成考核结果和奖惩意见后,及时组织
面谈反馈。经理层成员对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
向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书面复议申请,由董事会最
终给出复议结果。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 经理层成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
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其中,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
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三年为考核期。任
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结合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重点引导企业提升经济效益、提高行
业地位、精益管理水平,着眼于提高企业阶段性的经营业绩;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重点引导企业提高资本回报,加快转型升
级、强化创新发展,着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着眼于增强
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应简单的以任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
的平均值作为任期考核结果。
  第九条 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分为公司总体业绩指标、
个人业绩指标、总经理评分及业绩减分项。
  (一) 公司总体业绩指标指的是上级直管企业给企业
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个人业绩指标主要是根据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总经济师和董事会
秘书的岗位职责与分工,围绕核心经营效益指标的落实差异
化确定。个人业绩指标中包含主要指标和一般指标,主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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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应当在契约文本中明确标注,原则上不得超过 3 个。单个
主要指标权重不得低于任一一般指标权重,主要指标总权重
不得低于个性指标的 50%。业绩减分项是指对各经理层成员
职责范围内发生突破经营、安全、生态、稳定底线事件进行
扣分。总经理评分是指总经理根据经理层成员对企业经营目
标完成做出贡献进行评分。
     (二) 总经理个人考核指标除公司总体业绩指标外,
还需根据企业自身规划发展、重点工作,结合历史数据、行
业数据等多方因素,增加自定义目标。原则上公司总体业绩
指标不得低于上级直管企业给企业下达的经营业绩考核指
标。
     (三) 副总经理及其他经理层成员考核指标包含公司
总体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业绩减分项、总经理评分项,
其中:公司总体业绩指标分值占个人考核总分 50%,内容与
总经理考核指标内容一致。个人业绩指标分值占个人考核总
分 45%,其中定量指标权重 20%、定性指标权重 25%(没
有具体目标数值,只能按完成阶段进行评分的指标不视为定
量指标)。总经理评分占个人考核总分 5%。减分项不超过个
人考核总分(百分制)5%。
          第四章 考核计分细则
     第十条 公司总体业绩指标计分:参照上级直管企业对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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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个人业绩指标计分
  (一) 考核指标为定量指标的,考核指标结果完成目
标值时,获得该项指标的基础分;超额完成目标时,按超额
程度加分,加分上限为基础分的 20%;未完成目标时,按差
额比例扣分。
  一般按照以下规则加、扣分:每超过或差额 1%,增加
或扣减基础分 1%。有特殊加、扣分规则的情况,以签订的
经营业绩责任书中明确的计分规则为准。
  (二) 考核指标为定性指标的,设定目标时应进行详
细描述,明确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成效)。完成目标时,
获得该项指标的基础分。对未能完成目标的,以实际结果为
基础,参考平时推进情况和未能完成目标的原因,综合评定,
给予适当扣分。
  第十二条    企业在考核期内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清产核资、改制重组、主要负责人变动等情况,董事会可
根据上级直管企业的意见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的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
果作为经理层成员薪酬分配、职务聘任和综合考核评价的重
要依据。
  第十四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构成。由年度薪酬和任期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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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两部分构成,其中,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已实施中长期现金激励的企业,经理层成员不再设置任期薪
酬。
     第十五条   年度薪酬。经理层成员的年度薪酬与个人年
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党委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直接挂钩,实
行浮动年度薪酬。
     经理层年薪=年薪基准值×个人薪酬分配系数
     年薪基准值:结合企业年度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个人薪酬分配系数:依据个人年度综合考核情况、个人
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副职年度分配系数在基准值的 0.6-0.9 之间,平均不超
过 0.8。
     另外,若经理层副职薪酬中的特殊专项奖对副职人员分
配比例有特殊约定的,按特殊约定计算。
     第十六条   任期薪酬。经理层成员的任期薪酬与个人任
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实行浮动奖惩薪酬。任期奖惩具
体是指以任期内递延兑现的年薪之和为基数,视任期经营业
绩考核结果情况计算的任期奖惩金额。
     经理层任期奖惩=任期奖惩基准值×任期奖惩分配系数
     任期奖惩基准值:结合企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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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期奖惩分配系数:依据任期综合考核得分、任期经营
业绩考核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   经理层成员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际得分
低于 80 分的,为个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不合格,扣减其全
部绩效薪酬;经理层成员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实际得分低于
的年薪不予兑现,作为任期扣罚。
  第十八条   退出管理。出现以下情形,经理层成员经考
核认定确属不胜任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由公司董事会提出
考核处理建议,由公司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组织,
经上级组织研究决定后,再由企业董事会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完成底线的;年
度经营业绩考核任一主要指标未达到完成底线的;连续两年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为不合格的。
  特别说明:完成底线为百分制 70 分;合格线为百分制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认定为不合格。如外部客观条件发生重大
变化导致上述相关指标无法完成,另行考虑。
  (二)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中得分连续两年靠后,经分
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三) 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被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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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相关责任的。
  (四) 聘任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
重大安全事故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或对违规经营投资造
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应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且经董事会研判不适宜担任领导职务的。
  (五) 因年龄、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董事会认为不
适合在该岗位继续工作的。
          第六章 薪酬兑现与管理
  第十九条    经理层成员的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之和在
年度考核实施当年兑现 100%,任期奖惩基数根据年度薪酬
总额(不含专项奖励)10%测算,待任期结束后,视任期经
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按照 4:3:3 比例延期三年兑现;专项
奖励视奖励内容一次性或分期兑现。
  第二十条    经理层成员每月发放固定金额的预发薪酬,
标准以上级直管企业规定为准,待年度和任期考核完成后进
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    经理层成员不得在公司领取本办法所列
收入以外的其他工资性收入。经理层成员原则不得在下属全
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公司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确
有需要,经上级直管企业同意可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
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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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经理层成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
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
按照国家、江西省和上级直管企业有关规定执行,一并纳入
薪酬体系统筹管理。不得在公司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二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出现正常退休、组织调动、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因企业重组、整合、撤并等原因,
原岗位不复存在、聘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聘任合同等
情况的,自出现上述情况次月起,除按经理层成员在岗实际
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外,不再继续在公司领
取薪酬。
  第二十四条   建立经理层成员薪酬追索扣回制度。因
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经理层人员绩效年薪和任期薪酬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违规经营投资决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
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
追究处理,扣发或追索扣回相关经理层人员的绩效年薪和任
期薪酬收入;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经理层成员薪酬追索
扣回按照上级直管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经理层成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兑现当年度的绩效年薪和所在任期的任期薪酬:
  (一)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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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聘任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
等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或对违规经营投资造成重大资产损
失负有责任的;
   (三) 未与公司协商一致或因本人原因离职单方面终
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四) 因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等导
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网络安全事件、重大
及以上生态环境事件、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
纠纷案件、重大群访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重大资产
损失的;
   (五) 根据江西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上级直管企
业有关规定经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按照
本办法和相关规定,拟定经理层成员年薪与任期薪酬分配方
案,由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提请董事会审定。
   第二十七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
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科目,规范财务管理。经理层成员薪酬
方案、聘用合同和考核兑现等文件应做好档案管理并保存至
少 15 年。
   第二十八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方案及分配结果应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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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会、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内部监督以及纪检监
察、巡视、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外部监督,并按有关规定
实施薪酬信息披露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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