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新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1: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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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升经营管理效益,
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每年度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则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司企管部、人力资源部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
构,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制度执行
情况的反馈,协助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同时,公司其他相关职
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
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发放
  第八条   薪酬构成根据人员类别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担任
的实际管理岗位领取薪酬,不重复领取董事津贴;担任公司具体管理职务或为公
司经营提供支持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任职岗位或参与经营的情况领取相应的基
本薪酬及绩效薪酬。薪酬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经股东会审
议确认后,按月发放。
  (二)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确定,按月
发放。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任岗位对应的薪酬方案执行。
  第九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以绩效导
向为核心,根据公司经济效益、部门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个人的工作业绩表现等
因素综合评估。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视公司经营情况和
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开展。
  第十一条   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
住房公积金等个人应承担部分后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薪酬与津贴按其实际任期和绩效完成情况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所需的通讯、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当公司经营环境或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若需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需
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若需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报董事
会批准。
  第十八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包
括但不限于: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四)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其他重大变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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