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机
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及公司章
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动报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
等。
绩、个人履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员平均绩效薪酬需要相应下降,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条 薪酬结构
事以外的职务领取相应薪酬。
第五条 薪酬决策程序
绩效考核。
员的薪酬方案。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会批准。
第六条 绩效考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
为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重要依据。主要考核指标包括公司业绩、分管
工作完成情况等。
第七条 薪酬发放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绩效薪酬不低于10%在年报发布后发放。
第八条 止付追索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九条 信息披露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薪酬总额及延
期支付、追索扣回等情况,符合监管规定。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定并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
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追溯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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