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院: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1: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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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
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
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变动管理等其他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董事会
秘书办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ESG 管理等相关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
任期与当届董事会一致,可以连续聘任。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
、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
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
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
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
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二)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三)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四)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
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及时
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
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及
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
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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