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
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
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
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
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
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
决议;
(十四)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动;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六)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保荐人、承销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九)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内幕
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
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
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登记备案材料至
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
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规定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
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当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时,除了应当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外,还需要根据同时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
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监管部门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法
律、制度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