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尼: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1: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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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
范地评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
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及《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
根据经营计划、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
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工作目标的原则;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激励机制挂
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方案,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薪酬方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配合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进行年度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施独立董事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公司
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
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 不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发放津贴,其行使职责所
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
上不低于全年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条 基本薪酬应结合区域经济、收入等差异情况、行业薪酬水平、岗位
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应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按公司薪酬管理相
关制度进行考评后决定。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采取中长期激励措
施,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司另行确
定。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
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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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
输送。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
工持股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
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与止付追索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
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
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薪酬调整的影响因素包括: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效益情况、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年末考核情况
等;
  (二)外部因素,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通货膨胀水平等。
  调整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或停止支付未支付的年度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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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期间已经支付的年度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发起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财务报告追溯重述等不同违规情形,实施止付追索
机制,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内部整改追责工作,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另行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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