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
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
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准则。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驻外办事处等现
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二节 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
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
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内控与审计部),并配置专职人员负责内部审
计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下属控
股子公司是否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
督指导。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
门合署办公。为方便日常审计工作的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总裁分管。确因工作需要,
公司总裁可以委托一名公司领导协管内部审计工作。为确保审计独立性,协管内部审计的公
司领导分管工作被审计时应予以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
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
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职责设立相应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机构日常工作的推进开展。
相关负责人根据公司管理制度予以任免,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备。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节 主要职责及要求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
财务信息等;
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
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
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要求:
告以及每个季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本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
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
中。
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
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工作计划。
第四节 内部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
公司规章制度,至少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经过适当的专业训
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准则:
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准则
出具审计报告。
并根据审计性质对被审部门或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作出评价并提出相应
的改进建议。
见,根据情况,可以经核实后修改审计报告。
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节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年度工作总结,
制定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对被审单位进行审查、取证、调
查、分析,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事
项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审计(评价)意见,形成审计(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出具的审计(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或者鉴证,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
者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或者鉴证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或者鉴证过程中注意到
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二十二条 内审人员对重要事项进行后继审计跟踪,检查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及对
审计意见的采纳效果,督促其纠正问题,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妥善保管。审计档案的调阅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调阅。
第二十四条 审计档案按使用期限的长短和作用大小可分为永久性档案和当期档案。永
久性档案应长期保存,当期档案自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至少保存八年。
第六节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
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将作为完善内部控制,防范企业风险的依据。内部审计机构
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整改并向公司
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过错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
事会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领导及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对待内部审
计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接受审计监督,如有阻挠、妨碍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
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七节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