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1: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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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
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裁、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业绩相匹配,同时兼顾市场薪
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持续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具体薪酬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
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公司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一定的固定津贴。独立董事固定津贴的具体标准
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所担任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不
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如未与公司就薪酬或津贴签
署任何书面协议,则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或享受其他福利待遇;与公司就其
薪酬或津贴签署合同等书面协议的,按照合同约定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规
定、实际经营情况、个人履职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并据
此作为确定薪酬的标准。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本制度项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中的中长期激励收入,依
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经股东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等相关方案执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执行,并定期发放。
  第十二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根据各考核周期内的考核评价结果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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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公司代扣代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个
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
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
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主要包括:
  (一)行业薪资水平变化;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根据情
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二)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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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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