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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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与治理机制,规范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审核及信
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相应职责,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及《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
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权益,尤其要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
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章 职责履行
第四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独立董事应会同公司审
计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包括:
(一)负责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公司年报各项工作进程的监督,以及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
情况;
(三)负责本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事前审阅,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初步审计的
事后沟通;
(四)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报的及时披
露;
(五)负责对年报中需独立董事审核事项的意见发表或经专门会议审议;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
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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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依法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和相关人员应给予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
第三章 具体规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管理层,在公司年报正式披露前,全面汇报
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必要,公司管理层还需
安排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
关资料。
第九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十条 对于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
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
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者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
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与披露工作期间,按照相关规定认真
编制《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全面、客观反映年度履职情况,并按要求及时
报送。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予以公开披露,就履
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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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年报同时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和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