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公司为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
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理财产品
买卖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的原则为:
(一)委托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委托理财交易的标的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
等),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
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操作;
(五)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投
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原则上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为商业银行,
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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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与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理财产品额度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提交董事会审批并及时披露。低于上述金额的交
易,由董事长审批;
(二)理财产品额度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批;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当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根据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
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
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须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公
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中心负责根据公司
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总经理审核,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
续、按月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财务负责
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委托理财的监督部门。审计部对公司委托理财进
行监督,负责审查委托理财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
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审计部负
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或较大风险因素,应立即向董事会汇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
措施,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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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财
务中心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予
以公开披露。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实施流程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的操作流程:
(一)财务中心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和现金流情况,结合利率变动情况和理财
的标的状况等因素进行委托理财业务可行性论证,并提交理财计划给公司总经理
审核;
(二)经总经理审核并书面同意后,委托理财业务根据金额大小及董事长、
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审批权限进入实施阶段或下一审批环节直至实施;
(三)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
约定条款,按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中心应及时
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公司总经理;
(四)委托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中心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委托理财本金及
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的信息控制措施:
(一)委托理财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审
计部负责全程监督;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
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有
关的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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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和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