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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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
稳定性,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和《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
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辞任的,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任生效,
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决议通过之日自
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选举新一届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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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
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
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
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
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应向公司移交其
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八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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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在离职
后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义务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
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
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规定: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
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三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
事会有权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
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违法
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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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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