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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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成果运用,有效
发挥内部审计“强监督、控风险、促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子公司。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和控股子
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其完善治理、
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目标是:
(一) 开展审计监督与评价,保障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监管
部门规章和本公司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 揭示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事项和舞弊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健全内部控制、规范
风险管理,促使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不断改善。
第五条 公司应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以下简称“审计人员”)依据
法规和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设置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审计
部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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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审计部门独立开展审计,发挥监督、评价和
服务的功能,系统地提供审计分析、评价和建议。
第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
背景。
第八条 审计部门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审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
能力、业务技术和工作能力。内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
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 审计部门应该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
际经营管理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内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
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不存在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
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
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第十条 内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
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适用该信
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
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和评估;
(二)对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
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调查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可通过员
工举报或外部监督等途径保障反舞弊机制的落实;
(四)至少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审计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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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
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并召开或者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了解有关
情况;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表、决算,检查公司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信
息系统和检查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或个人,经审
计委员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
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
的行为,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
改进建议;
(六)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有权向公司领导提
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七)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议;
(八)向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审计部门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各
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
部门的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审计工作,不得对认真履行
职责的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审计部门的要求按时提交完整、真实
材料。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审计单位和人员隐瞒事实或提
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公司将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当事
人的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战略发展和年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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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以风险为导向,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并报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管理制
度以及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内
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
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
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有建设性。
第十八条 实施现场审计后,审计部门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内部审计报告后,应向内部审计部门出具整改措施或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
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内审人员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方式,检查被审计单
位整改情况,并编写后续审计报告,总结审计效果。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恰当地记录相关的信息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结果。
审计项目终结后,内审人员应将审计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资料加以集中、整理、
分类和归档形成审计档案。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需要有效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纠正违规行为,规避经营风险。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
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审计人员与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要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
的客观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档案由审计部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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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工作配合的有关
单位和个人,审计部门可以提出表扬或奖励建议。
第二十七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需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问责、追责的,公
司有权按照奖惩相关制度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规定落实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审计职责,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按违
规追责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及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订而
产生本制度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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