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投科技: 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1: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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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加强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
资者回报,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 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质量为
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投资者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
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
完善公司治理、改进经营管理、培育核心竞争力,切实、可
持续地提升公司发展质量和内在价值;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
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
同;通过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提升公司市场形
象与品牌价值;通过资本运作工具实现公司投资价值与内在
价值的动态均衡,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
的目标,获得市场长期支持。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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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
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
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
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
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
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
态的过程,公司应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
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公司
董事会应就市值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
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中长期目标,在公司治
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
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
升公司投资价值。
  (二)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
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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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三)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市值管理的相关工
作,根据市值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和效果适时调整市值管理
计划和具体措施。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证券
事务部)牵头相关部门执行市值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市值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
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
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
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经营发展质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
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
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董事
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
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
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
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
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是市值管理工作
的牵头执行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起草市值管理规划和计划,并协调内外部资源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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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市值管理计划;
  (二)组织开展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搭建
公司与资本市场的沟通桥梁,提升公司透明度与市场认可度;
  (三)建立市值监测体系,监测公司股价、成交量、估
值水平和资本市场动态,分析公司市值变动原因;
  (四)协助董事会秘书推进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并购
重组等重大市值管理事项;
  (五)向董事会报告市值管理情况。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配合市值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及财务分析报告,支
撑市值分析、投资者沟通及信息披露工作;
  (二)配合牵头部门梳理财务层面价值亮点,并提供数
据佐证;
  (三)参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等重大市值管理事项的
财务测算、资金安排等工作;
  (四)向牵头部门反馈财务指标变动对市值的潜在影响,
提供优化建议。
  第十条 党群工作部(党委宣传部)配合市值管理工作,
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公司品牌建设与正面宣传,将品牌形象与市
值管理结合,传递公司长期价值理念;
  (二)建立舆情监测机制,跟踪公司相关舆情,开展正
面舆情宣发,及时上报负面舆情并协助处置,优化公司资本
市场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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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协同设计投资者沟通材料,确保品牌形象与价值
传递一致。
  第十一条 组织人力部、投资发展部等相关部门、分、
子公司应当根据部门职责积极支持与配合市值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应当配备专人
负责市值管理的具体事务。相关人员应当熟悉资本市场和公
司状况,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四章   市值管理主要方式
  第 十 三 条 公司经营发展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
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
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
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经营发展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实际
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业务,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
务覆盖范围,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
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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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员工与公司长期利益
的一致性,激发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发展阶段和经营情况,制定并
披露中长期分红规划,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合理
提高分红率,增强投资者获得感。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
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及时、
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市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完善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管理体系,
高水平编制并披露ESG相关报告;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
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
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股份回购方式开展市值管理。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需要,在《公司
章程》或者其他内部文件中明确股份回购的机制安排。公司
财务部应该根据回购计划安排,做好前期资金规划和储备。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
事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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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
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
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
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
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
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
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监测及预警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
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
值。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应当定期进
行对比分析,当相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立即启动
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
长应当尽快组织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市
场价值。市值管理措施需要董事会决策的,董事长应及时召
集董事会会议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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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
应当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
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
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积极推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持
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的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
到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
格的50%;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
 — 8 —
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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