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投科技: 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1:4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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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提 高 广 西 北 投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 下
简 称“ 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西北投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
形。
     第 三 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
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
                                     — 1 —
追究与处理。
  第 四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
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包括其自身及相关工作人员),聘请的顾问、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
他人员。
  第 五 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
对等。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形
  第 六 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
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
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
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
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
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
 — 2 —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
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
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
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
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第 七 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
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
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
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
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 八 条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第 九 条 董事长、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公司
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 十 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
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
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责任追究。
                       — 3 —
     第 十 一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
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
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
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
形。
     第 十 二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惩处: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惩处的情形的。
     第 十 三 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
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 十 四 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时,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
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
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四章 责任追究形式
     第 十 五 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
 — 4 —
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
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第 十 六 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
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 十 七 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 十 八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 十 九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
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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