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薪酬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
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董事及高管勤勉尽责、合规履职,保障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华创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及高管。
高管包括: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主席、执委会副主席、执委会委
员、总裁、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管。
第二章 薪酬管理原则
第三条 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业绩导向与利益绑定原则:薪酬应与岗位职责、承担风险、个人履职
绩效及公司中长期业绩紧密挂钩,确保激励水平与公司价值创造、个人贡献相匹
配。
(二)市场竞争力原则:参照行业、地区及同等规模企业薪酬水平,结合公
司发展阶段,合理确定薪酬水平,确保薪酬外部竞争力与内部合理性统一。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强化绩效导向,严格落实薪酬追索扣回机制,明
确追索扣回情形与流程,实现有效激励与风险约束。
(四)合规透明原则:薪酬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
章程》,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程序公正原则:薪酬方案的制定、审议、批准与调整均应遵循规范程
序,确保决策独立、公正。
(六)动态适配原则:薪酬政策应根据国家监管政策变化、行业发展趋势、
公司经营业绩及发展战略,定期评估调整,适配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的激励需求。
第三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董事及高管薪酬管理的主要机
构,职责包括:
(一)制定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管薪酬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制定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三)监督本制度及公司薪酬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修订建议。
(四)拟定股权激励或其他激励计划草案。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薪酬结构
第五条 独立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年度固定津贴方式,不参与公司其他任何形式的激
励计划,不领取公司其他任何报酬、福利。
(二)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会批准。
(三)独立董事为履行职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
等),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六条 非独立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承担经营管理职责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相关薪酬制度领取
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未在公司承担经营管理职责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七条 高管薪酬
高管薪酬由岗位薪酬、年度绩效薪酬、任期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构成。
(一)岗位薪酬。岗位薪酬是为保障高管履行日常经营管理职责而支付的固
定报酬,根据高管的市场薪酬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年度绩效薪酬。年度绩效薪酬是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分管业务业
绩及高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支付的浮动报酬,是薪酬体系中与业绩直接挂钩的部
分,年度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岗位薪酬与年度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并根据相关人员当年度考核结果确定。
(三)任期绩效薪酬。任期绩效薪酬是根据公司任期经营业绩、分管业务任
期业绩及高管个人任期绩效考核结果支付的浮动报酬,并根据相关人员任期考核
结果确定。
(四)中长期激励,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具体方案由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拟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五章 薪酬调整与支付
第八条 薪酬调整
公司根据经营状况、业绩表现、市场薪酬变化、通货膨胀水平及董事、高管
履职表现等因素,定期对董事、高管薪酬水平进行系统性评估。
(一)高管薪酬在已通过的薪酬方案内进行调整的,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若薪酬调整突破现有薪酬方案,需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董事薪酬调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
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薪酬支付
(一)独立董事固定津贴按月发放。
(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高管岗位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在经营
年度结束后,根据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分管业务业绩及高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发
放。绩效考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董事、高管任期绩效薪酬原则上在考核周期结束
经审计后进行兑现。
(四)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法定费用。
(五)中长期激励按照相关条件进行发放。
第六章 止付追索
第十条 公司董事或高管在任职期间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有权追回已
发放的绩效薪酬或津贴,并可停止支付未支付部分:
(一)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及不诚信行为负有责任,
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或声誉损害的。
(二)因履行公司职务相关职责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被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三)离任后发现其任职期间存在重大过错。
(四)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相关董事或高管负有责任。
(五)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或违反忠实义务行为。
(六)因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害,公司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进行追偿。
第十一条 公司最终决定启动止付追索程序的,由公司干部管理部牵头负责
具体止付追索事宜,资本证券部、人力资源部及其他必要部门予以配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
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