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烁股份: 2025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贺宇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1:42:0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
年度内我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勤勉、忠
实、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详细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认真负责地参加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并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家作用和监督
职能,切实地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公司规范、稳定、
健康地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现将本人在 2025 年度内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
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贺宇,男,1971 年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年思想教育专业学士,北
京大学宪法行政法专业行政法学硕士。1994 年 8 月-1996 年 8 月,工作于沈阳化
工学院,任教师;1996 年 9 月至 1999 年 7 月,在北京大学读书;1998 年 8 月-1999
年 12 月,工作于中信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00 年 1 月-2005 年 6 月,工作于
北京市硕丰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05 年 6 月-2007 年 8 月,工作于北京市理和
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律师;2007 年 8 月-2012 年 10 月,工作于北京市铭泰
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律师;2012 年 11 月至今,工作于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已更名为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律师,并于 2021 年 1 月被派
北京安杰世泽(海口)律师事务所执业;2020 年 5 月至今,担任安徽舜禹水务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 年 7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 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本人在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担任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中担任委员。
   (三) 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我
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
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我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
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的董事会、股东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上会材料进行认真审阅讨论,并根
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对相关议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报告期内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                                                 会情况
事姓名    应出席   亲自出   委托出席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数       亲自出席会议
贺宇      6     6      0            0      0           5
大事项时,充分和公司及相关人员沟通,细致研读会议资料,利用自身专业知
识,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并作出决议,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利,
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报告期内,我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
均表示同意,无提出异议的事项,各次董事会会议均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
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在报告期内,我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
则的有关要求,积极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和咨询。
专门委员会名称            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                     4
  审计委员会            4               4
  提名委员会            0               0
  战略委员会            1               1
  (三)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间积极参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积极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沟通交流,
对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定期报告、股权激励、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等
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地了解和掌握,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本人在行使职权
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我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主动与我
沟通,能对我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地落实和改进,为我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
和充分的支持。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通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合伙人、签字会计师及项目
经理举行年审前沟通会议。会上,双方围绕2025年度年审沟通讨论了计划的审
计范围、计划的审计时间及人员分工安排、重点关注事项、拟于审计报告中披
露的关键审计事项及审计程序的执行等事项,为年报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明确
方向。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见,积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包括公司治理机构的完善、内部控制
运行有效性等,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
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及我任职期间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
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监督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本人认为,报告信息真实、全面且精确,并且严格遵循了中国的会计准则。公司
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未发现任何重大违法行为或违规
情况。
  (五)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七)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
案》,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
案》,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严格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激励计划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认为激励计划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十)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
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及延期的议案》,经审慎研判,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变
更及延期,此举措与公司既定的发展规划和研发战略计划相契合。通过这一调
整,公司能够更为高效地运用募集资金,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同时,本次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并未出现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会对
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充分保障了股东利益,不存在任何损害
股东权益之状况。
  (十一)股份回购
  报告期内,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公告的回购计划,截至 2025 年
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规范。公司实施回购是基于未来
发展信心及价值判断,目的是建立长期激励机制,将股东、公司、员工利益紧
密结合,激励员工并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长期稳健发展能力。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监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基于专业研判独立行使权力,切
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通过密切监督公司依法合规运营,确保重大
决策与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同时,与董事会及管理层保持
高效协同,深度参与重大议题研讨,推动公司决策科学性及治理效能持续提升。
内核建设。本人将细致审查各项议案,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这类高
风险事项,同时紧密跟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制度能否真正
落地。最后针对分红方案、重大投资等直接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从专业
法律角度给与公司切实建议,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特此报告。
恒烁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贺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恒烁股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