臻镭科技: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1: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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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70      证券简称:臻镭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5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4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予以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7 日披露的《浙江臻
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58)。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1 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郁发新先生、陈浔濛先生、张兵先生、李娜女
士: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在与深圳睿开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交易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
入 842.65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47%;虚增利润总额 672.08 万元,
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24%,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
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臻镭科技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郁发新,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浔濛,兼任城芯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城芯科
技经营管理、组织、决策、实施案涉业务,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张兵,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
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未勤勉尽
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郁发新、陈浔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张兵、李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2.9.1 条“上市公司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
及本规则第 12.2.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
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告知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并已整改完毕。公司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
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公司已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财务报表
进行了追溯调整,涉及到 2022 年半年度报告至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财务数
据及披露信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披露的《浙江臻镭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真汲取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
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财务专业能力,积极提高公司
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
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www.cnstock.com)、证券
时报(www.stcn.com)、证券日报(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
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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