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飞光电: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1: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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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6-021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惠州 LED 产品扩产项目”、
“惠州 LED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均已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同
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 104,694,541.34 元(含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
具体以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的实际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
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 2019 年 8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019 年
会于 2020 年 3 月 4 日签发的《关于核准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2 号),公司获准发行 7,046,881 张
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704,688,100.00 元,扣除承
销和保荐、律师费、资信评级费、审计费、债券发行登记等费用 10,201,769.21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694,486,330.7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
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
(亚会 A 验字(2020)0015 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
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
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2020 年 5 月 8 日,
公司、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聚飞”)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
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并连同保
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平安银行、民生
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
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称“芜湖聚飞”)作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共同实施主
体,公司和芜湖聚飞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与惠州
聚飞作为同一方,与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及节余情况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鉴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惠州 LED 产品扩产项目”、
                 “惠州 LED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均已实
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累计对募投项目实际投入金额
的募投资金(含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为 104,694,541.34 元,具体情况如
下:
                                                                 节余金额(含利息
项目名称            承诺投资总额           调整后投资总额 实际投入金额
                                                                 及现金管理收益)
惠 州 LED 产 品 扩
产项目
惠 州 LED 技 术 研 157,790,600.00     157,790,600.00 145,419,655.22     31,038,343.46
发中心建设项目
合计        704,688,100.00   694,486,330.79 675,940,114.08   104,694,541.34
  四、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公司在项目建设的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本着合
理、高效、节约的原则,科学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在保证项目质量和控制实
施风险的前提下,加强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节约了项目建设费用,形成了资
金节余。
  另一方面,公司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现
金理财产品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和存款利息收入。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计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公司拟将
上述募投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 104,694,541.34 元(含利息
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具体以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的实际金额
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本次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施完毕后,公司将适时注销该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相关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予以终止。
  六、相关审批和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
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
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董事会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
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 104,694,541.34 元(含利息收入
及现金管理收益,具体以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的实际金额为准)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公司降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生产
经营及业务拓展。
  (三)股东会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关于聚飞光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节约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聚飞光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
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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