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6-020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情况概述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南京毅达汇领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毅达汇领”)签署《关于中环领先半导体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
(以下简称“《投资协议》”),基于厦门永芯阳光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永芯”)与毅达汇领签署的《关于中环领先
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各方
协商一致,厦门永芯拟将其持有的中环领先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环领先”或“标的公司”)7,338.4649 万股股份作价 50,151.803 万元转让给
毅达汇领。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集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
州集成”)与徐州睿芯电子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睿芯基金”)、苏州
国泰鑫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鑫能”)及厦门永芯的协议约定,睿
芯基金及国泰鑫能持有的厦门永芯合伙企业份额最终归属于协鑫集成,故在扣除
相关费用后,睿芯基金需将剩余款项约 48,035.88 万元定向分配给协鑫集成,同
时公司承担出售给毅达汇领的该部分中环领先股份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回购
义务。本次收回部分基金投资后,公司仍持有睿芯基金 26,100 万份份额,仍间接
投资中环领先。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投资协议>暨承担回购义
务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投资协议对手方及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一)投资协议对手方基本情况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认缴出资额 出资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类型
(万元) 比例
南京毅达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人 11,200 22.31%
江苏高投毅达绿色转型产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人 7,000 13.94%
(有限合伙)
江苏高投毅达众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 8,000 15.94%
(有限合伙)
南京凤凰高投毅达数字经济创业投资合
有限合伙人 6,000 11.95%
伙企业(有限合伙)
昆山毅达玉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有限合伙人 3,000 5.98%
合伙)
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5,000 29.88%
(二)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备的技术研发、制造和销售;新材料、电子与信息、机电一体化领域内的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半导体生产及检测设备
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万元,总负债为 1,269,300.80 万元,净资产为 2,169,725.24 万元;2025 年度实
现营业收入 576,114.20 万元,净利润-12,374.25 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 2018 年 7 月 25 日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半导体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
出资人民币 56,100 万元投资睿芯基金,睿芯基金定向投资于鑫芯半导体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鑫芯半导体”)。2023 年 2 月,中环领先以新增注册资本方式
收购鑫芯半导体 100%股权,鑫芯半导体股东以其所持鑫芯半导体 100%股权出资认
缴中环领先新增注册资本,故睿芯基金成为中环领先股东。2024 年 4 月,睿芯基
金作为有限合伙人将持有的中环领先 7,338.4649 万股股份出资至厦门永芯阳光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时睿芯基金仍直接持有中环领先 10,114.4448 万
股股份。根据苏州集成与睿芯基金、国泰鑫能及厦门永芯协议约定,公司通过睿
芯基金及厦门永芯间接投资中环领先。
三、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南京毅达汇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投资方”)
乙方: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交易情况
中环领先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标的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
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厦门永芯持有标的公司 7,338.4649 万股股份。根据苏州
集成与睿芯基金、国泰鑫能及厦门永芯协议约定,睿芯基金及国泰鑫能持有的厦
门永芯合伙企业份额最终归属于协鑫集成,经各方协商一致,厦门永芯以交易作
价 50,151.803 万元将上述股份转让给毅达汇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睿芯基金需
将剩余款项约 48,035.88 万元定向分配给协鑫集成。
三、投资方权利
(一)股份赎回
形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要求协鑫集成及/或其指定的任何第三方(由协鑫集成进行选
择)购买投资方所持的本次受让的标的公司的股份,并按下述赎回价格和支付时
间执行(如投资方未在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作出前述要求的,则投资方丧
失该等要求协鑫集成及/或其指定的任何第三方(由协鑫集成进行选择)购买投资
方所持的本次受让的标的公司的股份的权利):
(1)标的公司直至本次投资交割完成之日起 3 年内未能实现合格 IPO 或在前
述期限前按有效的合格 IPO 发行规则标的公司已不可能在前述期限(即自本次投
资交割完成之日起 3 年内,本次投资交割完成以投资方实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之
日为准)前实现合格 IPO;
(2)协鑫集成在本协议和/或厦门永芯在《股份转让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
保证存在重大不真实或有重大遗漏或有重大误导(包括但不限于:拟转让股份存
在代持、第三方权利主张或其他权利负担;注册资本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虚假
出资;拟转让股份历史沿革、股权变动或相应审批备案程序等存在不合规情形;
向投资方隐瞒标的公司与协鑫集成及/或厦门永芯之间存在关联交易、资金占用、
利益输送等事项;其他足以影响投资方作出投资决策、或导致投资方持股价值重
大减损的虚假、遗漏或误导情形),且该等不真实、遗漏或误导对投资方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或经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裁决认
定构成根本违约;
(3)协鑫集成严重违反本协议和/或厦门永芯严重违反《股份转让协议》项
下的约定、承诺或义务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且经投资方书面通知后 30 日内未能
纠正;
(4)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
赎回价格按投资方的投资款项加上按每年 5%年化收益率(单利)所计算的收
益(扣除公司已经支付给投资方的现金分红)之和确定,具体公式如下:
P=M×(1+5%×T)-H
其中:P 为赎回价格,M 为投资方的实际投资款项,即投资本金,T 为自投资
方实际投资金额到账日至投资方收到全部股份回购款之日的自然天数除以 365,H
为标的公司已经支付给投资方的现金分红。
在发生上述回购条件且经各方确认无误后,协鑫集成及/或其所指定的任何第
三方(由协鑫集成进行选择)应当在收到投资方要求其回购股份的书面通知之日
起 6 个月内,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赎回价格。协鑫集成及/或其所指定的任何第三
方应当在收到投资方书面回购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与投资方签订相应股份转让/
回购协议(或其他相关文件并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通过相应股份转让/回购事项(如需))。若协鑫集成及/或其所指定的任何第三方
到期未能完成并支付相应款项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投资方支付应付而未付款
项的 0.05%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上述款项被实际收回日)。
四、投资方的超额收益分成
投资方从标的公司完全退出后,将其所获得的全部累计退出款项按如下顺序
和方式进行分配:
(1)首先分配给投资方的全体出资人,直至投资方的全体出资人实现就其实
缴出资加上按 5%年化单利计算的门槛收益;
(2)前述门槛收益足额实现后,剩余部分退出款项的 4%由投资方支付给协
鑫集成及/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剩余部分退出款项的 96%全部归属投资方,按投资
方的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为免疑义,协鑫集成仅按本协议约定向投资方承担股份赎回义务,而不承担
其他差额补足责任。
五、违约责任
任或蒙受任何损失,违约方应就守约方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和为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收益以
及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赔偿守约方。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
偿金总额以守约方因违约行为实际发生的、可得以合理证据证明的直接损失为限,
不包括任何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惩罚性或名义性赔偿,且任何情况下
不得超过协议签署时各方根据当时已知情况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上限。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并经协鑫集成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签署《投资协议》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毅达汇领签署《投资协议》,收回部分基金投资,主要系优化资产
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中资源投入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和运营效率。同
时公司仍然通过睿芯基金间接投资中环领先,保留获取其潜在资本增值机会,实
现风险可控下的收益最大化。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聚焦战略方向、改善现金流状
况,同时仍保留对优质资产的后续成长分享,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鉴于公司承担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回购义务,如未来出现回购触发事件
时,公司存在按照协议约定向毅达汇领承担股份赎回的风险。本次交易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未来的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收回部分基金投资、如
触发回购条款履行回购义务等事项。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