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空科技: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8 01:07:4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
     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深圳市嘉合劲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
的公司”或“嘉合劲威”)100%股权,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宫殿海
先生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
将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嘉合劲威 100%股权。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
监管要求》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
分析,董事会认为:
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已在《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中予以披露。本次交易已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已在《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
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存续的情形。交易对方已依法履行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
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经营。标的公司资产完整,拥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本次交易不会影响公司
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公司改善财务状况,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
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
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
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北京新时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时空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