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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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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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盛弘股份 指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盛弘股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授予 指 盛弘股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盛弘股份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案)》 (草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中伦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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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本所接受盛弘股份的委托,就盛弘股份实施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
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
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之处。
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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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盛弘股份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
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盛弘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
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的规定出
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6 年 4 月 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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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6 年 4 月 2 日至 2026 年 4 月 11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
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6 年 4 月 13 日,公司对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进行了披露。
(三)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进行了核实,并
出具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 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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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致同审字(2026)第 441A009885 号《审计报告》、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及本次授予
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所列示的任一情形,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
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
(二)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首次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
励计划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
成公告。
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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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
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
宜。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
授予日为 2026 年 4 月 17 日。经核查,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激励计划后的 60 日内且为交易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公司股东会的授权,本次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1.89 元/股;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 271 名,本次授予
的股票数量为 282.88 万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授予对象、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
格、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
(草案)》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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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赖继红 段博文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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