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德力佳
保荐代表人姓名:宋心福 联系电话:025-83387965
保荐代表人姓名:谢明明 联系电话:025-83387721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
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
力佳”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德力佳进行持续督导,
持续督导期为 2025 年 11 月 7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现就 2025 年度持续督导
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
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期回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查和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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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 规定须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违规事项
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在本持续督导
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
项
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及其董事、高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诺等事项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各项制度
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
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 内控制度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
与规则等。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已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披露制度,建立起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体系,并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
已对 公司的信 息披露文 件进行了 审
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报告的情况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已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报告的情况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本持续督导年度,上市公司或其控股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人员未出现该等事项
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持续督导年度,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
事项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 况
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
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
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况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
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
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
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保荐机构制定了对公司的现场检查工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作计划,向公司提出了明确的现场检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查工作要求,于2026年3月23日至24
日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
本持续督导年度,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
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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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不存
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德力
佳本次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
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德力佳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
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宋心福 谢明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