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61 证券简称:西磁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9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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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董
事会决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
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
合确定。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与发放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
(二)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四)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
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与标准:
(一)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
关薪酬管理制度领取职务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根据股东会确定的具体津贴发放。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与标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价
值、市场和行业薪酬水平及个人能力等因素确定一套基本薪酬标准,不浮动;绩
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相挂钩,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中长期激励收入
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
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
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50%。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自董事经股东会,高级管理人员经董事
会批准任职当日起计算,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或自愿放弃领取薪酬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
以发放。
第十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分别从公
司获得的薪酬情况。
第十一条 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董事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工作制度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
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
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出现重大失误、其分管业务范围
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造成损失
的程度,扣减相应绩效工资直至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 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亏损公司应当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
绩联动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订,方案应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
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评估是
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负责对公司
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薪酬追索扣回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以相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
同。
宁波西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