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乐心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
保障公司资产和财产安全,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
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
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
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
进行的委托理财。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第二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1)单笔委托理财金额或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10%,或绝对金额小于一千万元人民币的,由总经理直接审批;
(2)单笔委托理财金额或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3)单笔委托理财金额或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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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按
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批。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风险、谨慎
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为前提,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
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和实施部门,负责拟定委托理财的计
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的财务
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
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
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
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1)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
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
金调入和调出管理。2)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
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出现投资产
品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或其他异常情况时,财务总监必须在知晓事
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包括董事会秘书),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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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
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进行
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同时,需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
资料及时归档。
(四)负责评估委托理财事项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将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
理财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影响公司正常运营,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但现金管理除外)。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受托方应是资
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
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管理与运行、监管与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确定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
他公司或个人名下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相关决策程序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财务
部实施,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会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中监督
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
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对委托理财
的品种、期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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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前,相关人员应当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
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或由于
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进行委托理财时,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
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
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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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日后修改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相
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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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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